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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一般不会影响企业未来期间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0,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例如,企业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
但是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异,如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某些预计负债。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1)如果一项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均不影响损益,那么该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如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
(2)如果一项负债会计确认时产生费用,而税法不能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终止确认时税法允许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负债确认时纳税调增,但终止确认时纳税调减,从负债产生到终止,纳税调整金额合计为0,所以从税法角度没有负债,即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如预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等;
(3)如果一项负债会计确认时产生费用,而税法不能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终止确认时税法也不允许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负债确认时纳税调增,但终止确认时不能纳税调减,从负债产生到终止,总体需要纳税调增,所以从税法角度有负债,即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等。如各项税收滞纳金确认的其他应付款等。
(一)预计负债
根据本书第十章的相关规定,对于不能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本书第九章的相关规定,将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发生的支出在销售当期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如果税法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因该类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在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账面价值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如有关的支出实际发生时可全额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0。
因其他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确定其计税基础。某些情况下某些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如果税法规定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即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0,则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
(二)合同负债
1.合同负债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基础为0。
2.合同负债未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等。
(三)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税法对于合理的职工薪酬基本允许税前扣除,相关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四)递延收益
1.对于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如果按税法规定,该政府补助为免税收入,则并不构成收到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会计上确认为收益时,也同样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会产生所得税影响。
2.对于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如果按税法规定,应作为收到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则该递延收益的计税基础为0。资产负债表日,该递延收益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0之间将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期末递延收益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则产生100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五)其他负债
企业的其他负债项目,如企业应交的罚款和滞纳金等,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费用,同时作为负债反映。税法规定,罚款和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0之间的差额,即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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