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企业合同管理培训
来源:教育联展网 编辑:李振 发布时间:2021-11-04
《民法典》合同编培训课程导读公司对内管理和对外经营都不可避免的会应用到合同。合同背后的底层逻辑决定了合同的类型,合作双方的业态、产品、优势、谈判技巧等又决定了合同中的每一个细节。合同并不是一层不变的,
《民法典》合同编培训课程导读
公司对内管理和对外经营都不可避免的会应用到合同。合同背后的底层逻辑决定了合同的类型,合作双方的业态、产品、优势、谈判技巧等又决定了合同中的每一个细节。合同并不是一层不变的,它是双方商谈、磋商的“妥协”,是双方合作更优的书面体现形式。认识它、理解它、用好它,一定会为您的风险防范筑起牢固壁垒。
《民法典》合同编培训课程特色
逻辑清晰、思维严谨的多媒体教学、法院真实案例解析、现场互动知识巩固、趣味案例情景模拟、实操习题精细讲评、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进行合同打造指导。讲师颇具个人魅力,幽默风趣够亲和、知书达理有情怀。让学员能够享受不枯燥、不乏味、不呆板的特色法律课程。
《民法典》合同编培训课程介绍
《民法典》合同编培训课程大纲
(一)《民法典.合同编》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影响及重点和难点解读;
1、《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框架建议;
2、《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与合同种类;
3、《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形式的特别要求;
4、《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特有的适格性和具体发承包形式的合法性;
5、《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特有程序和订约条件;
6、现行《合同法》和《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发包人特有权利;
7、现行《合同法》未规定、《民法典合同编》补充规定的发包人特有权利;
8、现行《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均未规定的发包人特有权利。
(二)《民法典》实施对建设工程各方实体权利的调整
1、《民法典》下的建设工程各主体权利边界;
2、政府方在政府项目中主体性质识别方法;
3、政府在建设工程中民事主体的特殊性体现方式;
4、政府超越民事主体权利所形成法律后果责任承担;
5、政府民事权利缺位建设工程后果法律承担;
6、《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中的适用;
7、民法典》对违约赔偿原则的承继所释放的市场信号解读;
8、《民法典》对建筑施工资质的承继所释放的市场信号解读;
9、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所释放的信号解读。
(三)《司法解释一》与现有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对接解读
1、《民法典》与《司法解释一》对接解读;
2、《预算法》与《司法解释一》对接解读;
3、《政府投资条例》与《司法解释一》对接解读;
4、《总承包管理办法》与《司法解释一》对接解读;
5、《公司法》与《司法解释一》对接解读;
6、《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与《司法解释一》对接解读;
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一》对接解读。
(四)《司法解释一》下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权利及边界
1、建设工程施工主体合法权利构成;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系构成形式;
3、对建设工程施工主体具有约束力规范性文件认定;
4、施工单位承接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实施举措之差异;
5、不同类型工程项目业主付款路径考量;
6、施工单位对分包实施有效管理方式;
7、施工单位对项目实施闭环管理方法分析与运用;
8、 总包单位与分、子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法律责任分配;
9、政府项目利益最大化追求之边界。
(五)《司法解释一》下施工合同谈判边界管控要点
1、《司法解释一》下施工谈判价值取向之变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性保障措施;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梳理;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的认定准则;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选择、编制原则;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选择固定总价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7、合同“陷进”条款的排查与认定;
8、“填平原则”在违约赔偿中的理解与适用;
9、施工企业放弃优先受偿权效力认定;
10、“先上车,后买票”项目实施合法权益救济路径。
(六)《司法解释一》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风险管控实务
1、要约与承诺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理解与作用;
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文件、中标合同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效力阶位的认定新准则;
3、招投标文件编制基本依据与方法;
4、不平衡报价在招投标文件编制中的应用;
5、“挂靠”方式在建设工程中法律空间的变化及分析;
6、补充协议对中标合同修改的合法性认定准则;
7、招标工程量清单错误、遗漏、缺项责任归属;
8、项目包中标后子项目调整合法合规性认定;
9、突破“拦标价”过低下的投标方案谋划;
10、“两标并一标”在工程项目中的适用。
(七)《司法解释一》下工程范围确定依据
1、工程范围及施工界面确认原则;
2、合同中止施工界面确定方式与救济;
3、合同工程范围条款约定不明结算规则;
4、竣工图中未反映的工程变更确定方式;
5、合同工程范围之外工程价款认定依据;
6、改变合同工程内容的认定标准;
7、改变合同工程范围的认定标准;
8、施工过程中工程内容、范围调整合法性认定原则及救济方式;
9、地下水文条件与工程范围的关系。
(八)《司法解释一》下建设项目工期管控
1、开工日约定不明认定标准;
2、数个开工日冲突下开工日认定标准;
3、建设方拖延竣工验收竣工日认定原则;
4、建设方擅自接管使用工程竣工日认定原则;
5、工期延误时效安排与法律效力;
6、进入司法程序下的工期延误责任归属;
7、“关键线路”在工期延误认定中的作用;
8、施工单位未获签证下的工期顺延认定原则;
9、“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原则在工期顺延认定中的适用。
(九)《司法解释一》下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风险管控
1、 建设工程“质量优先”在《司法解释一》中的体现;
2、现场质量管控岗位设计体系在实战中之运用;
3、工程项目各参建主体资源配置对项目质量风险构成分析;
4、施工现场危机隐患参建各方处置措施;
5、施工现场信息流管理对项目风险管控的作用;
6、业主单位工程质量责任范围;
7、施工企业工程质量责任范围;
8、质保金与保修责任的风险匹配关系。
9、建设工程交付后引发侵权责任承担原则;
(十)《司法解释一》下建设工程计价风险管控
1、工程计价规范性性文件分析;
2、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法律地位认定;
3、《司法解释一》工程计价基本原则解读;
4、市场价格波动下固定单价调差条件;
5、工程量清单计价下,打开“闭口价”的路径与方法;
6、补充协议与中标合同计价相悖计价认定原则;
7、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计价规则;
8、施工单位工程垫资款利息起计规则;
9、建设工程价款构成内容;
10、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价款构成内容;
11、“优先受偿权”受限情形。
(十一)《司法解释一》下建设工程计量风险管控实务
1、竣工图与合同清单冲突结算依据的认定;
2、竣工图与工程现场实物不符结算依据认定;
3、工程签证单代签法律效力的认定;
4、工程签证单拒签的救济方法;
5、工程签证单缺失、遗漏计量救济方法;
6、间接证据在工程量确认中的效用;
7、施工阶段引发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归属;
8、工程变更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9、施工单位拒绝工程变更的法律博弈。
(十二)《司法解释一》下建设工程索赔重点与难点应对
1、17版FIDIC条款银皮书对索赔最新释义;
2、工程索赔的合法性基础;
3、工程索赔与政府预算控制机制冲突化解;
4、可能引发索赔的十五个亮点;
5、十六项能够佐证索赔事件发生的证据固定;
6、促成索赔证据链闭合的举措;
7、突发性索赔预留“敞口”的作用;
8、预案性索赔成功实现基础性条件;
9、索赔过程中的反索赔预警措施。
(十三)《司法解释一》下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要点及实践
1、《司法解释一》下的建设工程结算新规则;
2、 中标合同有效工程结算争议解决路径;
3、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工程结算争议解决路径;
4、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原则;
5、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各方经济责任承担原则;
6、固定总价合同终止工程结算原则;
7、工程结算、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的区别;
8、业主与被挂靠人之间工程款结算;
9、政府审计结论在建设工程结算中的法律效力认定原则;
10、FIDIC条件下EPC与国内工程总承包总价合同差异解析。
(十四)《司法解释一》对工程诉讼特别规定
1、建设工程诉讼中抗辩与反诉的认定;
2、司法鉴定责任风险分配;
3、法院在司法鉴定启动中的责任范围;
4、司法鉴定意见的性质计法律效力;
5、施工方的“代为求偿权”在诉讼中的应用。
(十五)2020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条款解读
1、合同价格形式相关条款解读;
2、合同风险分担相关条款解读;
3、工期进度相关条款解读;
4、变更调整相关条款解读;
5、竣工验收相关条款解读;
6、缺陷责任相关条款解读;
7、结算相关条款解读;
8、索赔相关条款解读。
(十六)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全流程实践
1、国内外EPC总承包项目管理发展趋势;
2、工程总承包主要模式适用的项目类型及特点;
3、工程总承包项目各相关方职责与工作界面;
4、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流程及管控要点;
5、工程总承包项目决策阶段的管理(包括招标管理);
6、工程总承包项目启动、策划阶段管控要点;
7、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设计阶段的管控要点;
8、工程总承包项目采购阶段的管控要点;
9、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试运行阶段的管控要点;
10、工程总承包项目收尾及关闭、移交阶段的管理;
11、联合体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风险应对;
12、工程总承包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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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风险意识差。一些企业的领导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风险更缺乏防范意识。
二、不注重合同的主体资格的审查。一些企业往往不注重审查对方签约是否适格,只要对方有人签字就万事大吉,一旦发生纠纷,谁应承担合同责任,争议较大,有的企业不承认签字人的身份,而签字人又无法找到,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风险就相当大了。
三、合同文本不规范,条款过于简单、模糊。有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是自己临时草拟,不使用已成文的合同示范文本或格式合同。一些合同的条款过于简单,合同条款约定的意思不明确、不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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