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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1)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
2)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3)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规范相关规定。
4)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规范相关规定。
5)避难走道应符合规范相关规定。
6)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 中庭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规范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防火隔墙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采用防火玻璃墙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3)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4)采用防火卷帘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5)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6)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8)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