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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燃气防火1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规定,该建筑的燃气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2)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净高不宜小于2.2m。
②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③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3)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②竖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且应设法采取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囱作用的措施;燃气管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③每层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④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