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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四)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作出了以下具体规定:
1.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当地的总体规划,并根据当地的总体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2.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如修改城乡规划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3.明确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涉及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先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4.强调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明确要求土地的划拨与出让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同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5.强化监督检查措施。专设监督检查一章,强化对规划的权力机关监督、公众监督、上级机关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
(五)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法》设专章规定了城乡规划与建设的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强调了对不同类型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明确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采取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加大了对恶意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