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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老年人照料设施防火设计要求
(一)建筑分类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大于24m,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二)耐火等级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三)高度/层数
(1)独立建造的一、二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 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
①当确需建设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时,要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更严格的针对性防火技术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项论证确定;
②本条规定是针对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③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即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所在位置的建筑高度或楼层要符合本条的规定。
(2)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四)平面布置
(1)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2)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居住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3)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五)防火分隔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