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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上表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3.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4.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6.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2)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7.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业营业厅,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水平或竖向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