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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二、设置位置不合理,防火分隔不到位
1.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4米,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2.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3.地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4.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5.厨房与其他部位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完全分隔,墙体砌筑到顶。
6.防火隔墙、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7.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8.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