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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1、定义
1.1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1.2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1.3 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2、一般规定
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2.2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2.3 小型商业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帘上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层高不宜大于4m;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3m。
2.4 商业服务网点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商业营业厅应采取可开启外窗或机械排烟方式,且均应满足《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
2.5 小型商业用房的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6 小型商业用房改建为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