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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基本规定
(1)施工合同中应对施工资料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施工资料应有建设单位签署的意见或监理单位对认证项目的认证记录。
(2)施工资料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按相关规范规定进行编制和保存;其中部分资料应移交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馆分别保存。
(3)总承包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并整理所有有关施工资料;分包单位应主动向总承包单位移交有关施工资料。
(4)施工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有关法规的规定认真填写。
(5)施工资料,特别是需注册建造师签章的,应严格按有关法规规定签字、盖章。
(6)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请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施工资料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
(二)提交企业保管的施工资料
(1)企业保管的施工资料应包括: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文件、物资资料、测量监测资料、施工记录、验收资料、质量评定资料等全部内容。
(2)企业保管的施工资料主要用于企业内部参考,以便总结工程实践经验,不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移交建设单位保管的施工资料
(1)竣工图表。
(2)施工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单。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资料进行会审后并按单位工程填写会审记录;设计单位按施工程序或需要进行设计交底的交底记录;项目部在施工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并留有双方签字的交底文字记录。
(3)材料、构件的质量合格证明。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出厂检(试)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4)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5)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工程测量复检及预验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功能性试验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