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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
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3.仲裁员的回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提出回避的时间
①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②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提出。
二、开庭和审理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2.涉及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
3.涉及国家秘密的绝对不公开。
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5.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视为撤回反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