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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 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 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 理业务。
监理单位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是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的前提。越级监理、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等,将使工程监理变得有名无实,最 终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危害。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与施工单位转包工程有着同样的 危害性。
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 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 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由于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了保证客观、公正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上述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如果有这种关系,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受监理委托前,应当自行回避;对于没有回避而被发现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委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