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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知识点: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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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有权针对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级别管辖
2016年教材针对级别管辖有了重新的定义,按照诉讼当事人是否同在一地,而划分了经济下限。需要重点关注。
二、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①公民:被告住所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②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不能确定的,以注册地或者是登记地为住所地。
(2)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