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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据DRB网站的统计,采用争议评审的项目提交法院或仲裁解决的争议数量平均为每个项目1.2件,远远少于未采用争议评审的项目最终提交法院或仲裁解决争议的数量。争议评审是一种相对较为理想的纠纷解决机制。如项目的争议事项不大,则花费可低至项目最终建设合同造价的0.05%。当然,如果项目难度高且存在重大争议,则费用可达合同造价0.25%。
1995年1月,世界银行开始在其招标文件中强制要求由其贷款的项目必须采用争议评审制度。同年,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FIDIC)在《设计一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提出了“争议评审”的概念,并相继在其他类型合同条件中引入“争议评审”机制。2004年9月1日,国际商会(ICC)推出《争议小组规则》,明确规定了争议小组的3种类型:(1)Dispute Review Board(简称DRB,争议评审组),小组只提供建议性意见,没有约束力,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建议提出异议的,该建议对当事人不发生约束力;(2)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简称DAB,争议裁决组),其决定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在另行达成协议或决定被裁决或判决推翻之前要遵照执行;(3)Combined Dispute Board(简称CDB,综合争议组),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争议作出建议或有约束力的决定。2005年5月,世界银行推出的标准招标文件统一规定为争议小组(Dispute Board,DB),该小组作出的决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被友好争议解决或仲裁裁决推翻外,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 争议评审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相比的优势是:专业性、快速反应、现场解决问题、创造良好气氛、争议双方不需要律师的介入,以及双方最终仍保留诉讼或仲裁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