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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以下简称争议评审),是指在工程开始时或工程进行过程中当事人选择的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争议评审专家(通常是3人,小型工程1人)组成评审小组,就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者作出决定的实时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通过协议授权评审组调查、听证、建议或者裁决。一个评审组在工程进程中可能会持续解决很多的争议。如果当事人不接受评审组的建议或者裁决,仍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采用争议评审的方式,有利于及时化解争议,防止争议扩大与拖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浪费,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一、争议评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争议评审制度起源于美国,其概念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华盛顿州Boundary大坝工程中首次应用,当时的联合技术咨询组针对一些争议问题提出了建议。但这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争议评审。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委员会(Dispute Review Board,现称Dispute Resolution Board,简称DRB)制度最早在1975年美国科罗拉多州艾森豪威尔隧道工程中采用,取得了成功。这条隧道的土建、电气和装修三个合同共计1.28亿美元,都采用了争议评审的方式解决争议,在4年工期内有28次不同的争议听证和评审,而DRB的意见都得到了双方的尊重而未发生仲裁或诉讼,在美国赢得了较大的正面效应。美国由14个建筑业有关机构和代表组成的美国建筑业争议解决委员会,协助美国仲裁协会(AAA)制定了一种可供建筑业选择使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
世界银行关注到美国的实践,逐渐在其贷款项目中试用。1980年至1986年由世界银行和泛美开发银行贷款的洪都拉斯E1 Cajon大坝项目,首次在国际工程项目中采用争议评审机制。该项目金额高达2030万美元的5次争议均由DRB调解成功并为争议双方所接受,工程按期完工,DRB费用仅为30万美元。至2006年,有超过2000宗国际性项目使用或计划使用争议评审为纠纷解决机制,项目建设总值超过1000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