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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 监理工程师培训

环球网校注册监理工程师视频课程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4日

课程介绍

环球网校的监理工程师课程算是优中选优,孙玉保老师的法规和三控都是非常受到考生认可的,案例的王双增老师是建筑培训行业的大牛了,讲课不枯燥,思路开阔。环球网校监理工程师今年开通了零基础畅学班,可以三年免费学,免除了考生的后顾之忧,价格也是网校里面最良心的,非常推荐监理工程师考生选择。

热门推荐

监理工程师零基础畅学班

监理工程师畅学口碑班,考前直播密训,考前10页资料

主讲老师:沈磊,孙玉保,王双增

适合专业:合同管理、三控、理论和相关法规、监理案例分析

免费试听

监理工程师基础班,性价比之选

主讲老师:沈磊,孙玉保,王双增

适合专业:合同管理、三控、理论和相关法规、监理案例分析

免费试听

课程详情

  • 畅学
    口碑班
    单科:1580元 全科:4880元适合学员:自学能力差需系统课程辅导,首次参考 希望能2年取证的学员。包含基础教学课程+考点密训,考前10页资料。当年考试不过,三年免费重学。
  • 基础班
    单科:880元 全科:2680元适合学员:基础较好需系统提分,参加过考试需查漏补缺的学员。预算较少,注重课程性价比。

师资详情

沈磊

环球网校建造师管理讲师立即试听
英国法学博士,北京某高校法学副教授、硕导,某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法学、经管专业本科生、研究生讲授《民法》、《经济法》、《合同法》等课程,积累了丰富的课程讲授和考试辅导经验; 讲课重点突出、系统全面、逻辑严密,赢得了学员的广泛好评。
孙玉保

孙玉保

环球独家金牌讲师立即试听
高级经济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在某大型集团公司从事工程管理工作,并兼任某学校教学工作多年;撰写《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考点和答疑精选》等教辅,发表论文20余篇;具有多年的实操经验,教学深入浅出,条理清晰,深受学员好评。

王双增

环球独家金牌讲师立即试听
环球网校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土建计量资深导师。多年施工管理,造价咨询,现场监理等工作经历,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多次受邀在搜狐等网络媒体进行网络辅导,并在《信报》等报刊发表辅导文章数篇,曾接受中国教育电视台(CETV)等多家媒体采访。编写多部辅导书,讲课环环相扣生动易懂,重难点突出。

课程特色

大师精讲班 讲师分析考点
王双增、孙玉保、张宝魁等讲师独家授课。精讲班学习一遍后可以掌握。整本书历年考试所有重点,重要考点均匹配历年真题讲解,帮学员迅速提分
考点强化班 目标性强化考点
就教材内容进行进一步提炼,分析历年高频考点。短时间高效强化考点,目标性更强,更有针对性。
经典习题班 强化掌握考点
习题班通过讲解大量经典习题,以题带点,对重要知识点进行辅助记忆。

    移动课堂


  • 听课

    课程与PC端同步更新,充分利用零碎时间。
  • 做题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就练,瞬间提分。
  • 答疑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就练,瞬间提分。
  • 直播

    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

学习资料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实践中难以操作

  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性质界定不明确

  有关人士呼吁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保护建筑企业的利益

  由头

  1996年10月4日,建筑施工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工业有限公司B(以下简称B公司)就承包B公司厂房扩建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至1997年9月下旬,因B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工程被迫停止。A公司在追讨工程款未果的情况下,于1998年6月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1994年4月底,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认定B公司在该厂房扩建工程中拖欠A公司工程款1500余万元。该裁决生效后,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于2000年2月28日作出裁定,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对属于被执行人B公司所有的财产享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经查,被执行人B公司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执行能力。于是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同年,7月24日,法院将该厂房扩建工程委托拍卖。A公司对此存有异议,认为:

  第一,因B公司拖欠工程款,A公司依法对该厂房扩建工程享有留置权,并对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第二,其他债权人就该留置物与B公司设定的抵押权无效,原因是该厂房扩建工程的所有抵押权均设定于工程停止后。第三,《合同法》286条规定,施工方对于承建工程享爱优先受偿权。但法院认为:《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认定不够明确,尤其未对其权利的性质进行界定,难以操作。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发生权利冲突时,究竟谁的权利更优先呢?在《合同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怎样适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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