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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主要参考“合同管理”教材第七章第三节。“质量控制”教材第四章第三节
二、工程变更管理
1.工程变更权
1)监理人指示的变更:
可以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但须通过监理人发出;
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
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2)承包人申请的变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出,监理人对此应提出审查意见,并与发包人协商是否予以采纳。
3)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2.监理人指示变更的处理程序
1)直接指示变更的处理程序。不必征求承包人意见。
2)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更的处理程序:
(1)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2)承包人决定是否同意实施变更;
(3)承包人如同意,则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监理人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
(4)承包人如不同意,立即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申请变更的处理程序:
(建议变更和要求变更的的处理程序没本质区别)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
(2)监理人收到合理化建议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为7天)提出审查意见,并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3)合理化建议获得发包人同意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4.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承包人申请变更的程序
(1)总监组织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做出评估。
(3)总监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监督承包人实施工程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