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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在现有法律体系的框架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监理服务,有合约义务,又受强制性法律法规责任约束,同时还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在现行的这种法律关系中,如果监理职责定位问题不解决,监理行业发展面临问题。
【建设监理责任问题】
监理并不是工程建设的直接实施方,主体地位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不应当等同对待,而且监理的权利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增加,监理地位没有提高,责权利不对等,凭着有限的职权,却承担了与其他参建方同等甚至更大的责任。
2013至2015年期间,住建部网站公开的34条住建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20条处罚针对监理企业或人员,其中又有15条因“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督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而受到处罚。
2015年底,北京清华附中“12.29”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事故的一审判决结果,在行业内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业内人士普遍产生担忧和焦虑。
【建设监理队伍问题】
队伍增长速度缓慢。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增长速度一般都不足10%,2015年末上海注册监理工程师只有9.4%的增长,每年报考监理工程师的人数也逐年下降。全国工程监理从业人员近两年增长速度在5%以内,但2015年上海市监理从业人员更是出现了负增长。
精英人才匮乏。行业的职业风险不断、地位低,优秀监理人才看不到职业发展的宏伟蓝图,拿不到咨询行业同水平的丰厚物质回报,在项目一线也得不到与职责对等的权利和尊重,行业在层层重压之下既无法吸引高层次的人才流入,也可能造成经过培养、有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的高水平人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