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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工程监理企业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措施和职责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 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情形
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