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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非法学辅导网课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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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学习方案
新东方考研师资介绍
董仲蠡 清新脱俗、逻辑清晰

新东方在线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主讲四六级翻译。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教学培训师,新东方教育集团优秀教师。毕业于吉林大学,07年加入沈阳新东方学校。主授国内考试课程,横跨综合、词汇和阅读各类课程。英文底蕴深厚,课程充实紧凑,对考试分析透彻,考点把握精确。

王江涛 风格鲜明、趣味十足

新东方考研英语首席主讲,写作辅导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英语学习畅销书作者。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北京大学硕士,曾任中国政府代表团高级翻译出访欧美。多年考研英语教学经验。代表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字帖》、《十天搞定考研词汇》等。

郝明 逻辑清晰、耐心专业

新东方考研政治学科负责人、主讲老师,集团优秀教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十年考研政治一线教学经验,考研政治全能型教师,擅于从命题人的角度剖析知识考点,梳理重点难点。使学员轻松愉快的掌握破题套路,玩转考研政治。授课逻辑清晰、语言风趣幽默,深受学员欢迎的"好老师"。

张鑫 风格鲜明、幽默风趣

北京工业大学工科硕士,新东方在线管综数学教师,教学经验丰富,秉承"审题+结论=玩转教学!" 的教学理念,倡导"做题、变题、讲题"三步学习法,通过独特的思维训练让学员轻松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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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法硕考研要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
3、国有公司、企业的副经理能否单独构成本罪。笔者认为不能。理由如下:(1)经理、副经理系法律条文中的概念,自有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能混同。97刑法对本罪的设立系来源于《公司法》第61条对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公司法》中经理、副经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不同的产生程序、不同的职权,如第50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经理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2)经理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职权,而副经理则没有。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副经理只是协助经理工作。(3)《公司法》对经理设定了竞业禁止义务,而没有对副经理设定该项义务。(4)经理与副经理在公司内部职权的强度、独立度均不同,尽管副经理也可能从事经营同类营业行为,也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立法机关认为不需要用刑法来调整,未将其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5)根据法律的系统解释规则,对同一个法律概念,在不同的部门法律之间,应做同一的解释,而不是相反,《公司法》中的“经理”与刑法中的“经理”涵义应是同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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