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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视频讲义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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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考研师资介绍
董仲蠡 清新脱俗、逻辑清晰

新东方在线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主讲四六级翻译。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教学培训师,新东方教育集团优秀教师。毕业于吉林大学,07年加入沈阳新东方学校。主授国内考试课程,横跨综合、词汇和阅读各类课程。英文底蕴深厚,课程充实紧凑,对考试分析透彻,考点把握精确。

王江涛 风格鲜明、趣味十足

新东方考研英语首席主讲,写作辅导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英语学习畅销书作者。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北京大学硕士,曾任中国政府代表团高级翻译出访欧美。多年考研英语教学经验。代表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字帖》、《十天搞定考研词汇》等。

郝明 逻辑清晰、耐心专业

新东方考研政治学科负责人、主讲老师,集团优秀教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十年考研政治一线教学经验,考研政治全能型教师,擅于从命题人的角度剖析知识考点,梳理重点难点。使学员轻松愉快的掌握破题套路,玩转考研政治。授课逻辑清晰、语言风趣幽默,深受学员欢迎的"好老师"。

张鑫 风格鲜明、幽默风趣

北京工业大学工科硕士,新东方在线管综数学教师,教学经验丰富,秉承"审题+结论=玩转教学!" 的教学理念,倡导"做题、变题、讲题"三步学习法,通过独特的思维训练让学员轻松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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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考研法律硕士:直击民法总则草案5大要点

明确胎儿利益保护

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因为个人具有行使权力的能力,所以法律在规定中赋予相应的民事权利。所以对于尚未出生的胎儿,原则上来说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由于遗产等财产问题的特殊性,此次草案明确了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并承认其受法律保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调

草案第十八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经过多年的社会发展,如今的教育生活生平已经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的情况下,适当降低年龄能够更好的尊重成熟的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维护他们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草案第二十条:不能辨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当今社会的道德问题越来越突出,而关于老人的赡养问题一直层出不穷。在原有的对于老人的赡养内容的基础上,草案此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样经过法律意义上对弱势范围的老年人的赡养义务的规定,可以更大程度上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增加虚拟财产规定

草案第一百零四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知识产权包括)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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