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课
课程与PC端同步更新,充分利用零碎时间。做题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就练,瞬间提分。答疑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就练,瞬间提分。直播
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第一节 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
一、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二、 社会团体的管理
三、 社会团体的终止
一、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一)免予社团登记的团体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团体
国务院机构编制内免予登记的团体
单位内部的团体
(二) 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会员数量。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必要的资产和经费。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登记管辖
1.全国性社会团体-----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
2.地方性社会团体-----地方政府登记管理机关
3.跨行政区域社团-----共同上级政府登记管理机关
(四)登记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3、审批筹备申请。(60日内决定)
4、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6个月内)
5、申请成立登记。
6、审查登记申请。 (30日内决定)
7、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60日内)
8、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0日内)
其中:不予批准社团筹备的法定情形---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