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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1.设计人的质量责任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设计人开展设计业务时,应遵照下列规定:
(1)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2)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在资质等级许可得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
(4)未经注册的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设计活动。
(5)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于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设计活动。
(6)不得将所承揽的设计转包。
(7)必须在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
(8)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爱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9)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10)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货商。
(11)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12)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