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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六)环境保护
(1)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3)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如重大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地方情况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中明确规定,《项目申请报告》应有“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一章,主要内容包括:
(1)环境和生态现状。 (2)生态环境影响分析。(3)生态环境保护措施。(4)地质灾害影响分析。(5)特殊环境影响。分析拟建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和自然景观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并提出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