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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二、水污染的防治
(一)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P172下)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4.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P173上)
5.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二)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P173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P173下)
(三)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时间的规定
发生事故后,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报告。(P173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