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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1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除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7、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8、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19、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1、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2、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23、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5、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6、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