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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建设工程验收】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对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的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3)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竣工日期的争议:竣工日期的确定:
1)合同约定竣工日期。
2)实际竣工日期。如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约定竣工日期,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实际竣工日期先于约定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根据约定获得奖励。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1.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工日期的争议:
质量有争议的需权威部门来鉴定。鉴定结果是合格的,应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