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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三)编制招标文件
1、文件内容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要按照规定提出要求
2、内容要体现公平,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倾向、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3、澄清、修改和答疑
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至少15日书面发给招标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投标合理时间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最短不少于20日
5、异议及答复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收到后3日内作答;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6、标底
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接收委托编制标底的机构不得接收委托代理参与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提供咨询;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可以设最高投标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