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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4、仲裁中的和解。
(二)和解的效力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约定申请仲裁。
知识点三 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一)争议评审的概念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以下简称争议评审),是指在工程开始时或工程进行过程中当事人选择的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争议评审专家(通常是3 人,小型工程1 人)组成评审小组,就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者作出决定的实时争议解决方式。
(二)争议评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的
争议评审制度起于美国,其概念在20 世纪60 年代美国华盛顿州Boundary 大坝工程中首次应用,当时的联合国技术咨询组针对一些争议问题提出了建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委员会(现称DRB)制度最早在1975 年美国科罗拉多州艾森豪威尔隧道工程中采用,取得成功。美国由14 个建筑业有关机构和代表组成的美国建筑业争议解决委员会,协助美国仲裁委员会(AAA)指定了一种可供建筑业选择使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简称ADR)。
世界银行关注带美国的实践,逐渐在其贷款项目中试用。1995 年1 月,世界银行开始在其招标文件中强制要求有其贷款的项目必须采用争议评审制度。同年,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在《设计一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
提出了“评审争议”的概念,并相继在其他类型合同条件中引入“评审争议”机制。2004 年9 月1 日,ICC 退出《争议小组规则》,明确规定了争议小组的3 中类型。
(三)我国争议评审制度的实践
在我国,争议评审制度的运用还较少,只有一些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如二滩水电站工程项目、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项目、万家寨水利工程项目、昆明掌鸠河引水供水工程等运用了争议评审机制,均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