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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三、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1.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
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无权代 理一般存在三种表现
形式:
(1)自始未经授权。如果行为人自始至终没有被授予代理权, 就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2)超越代理权。代理权限是有范围的,超越了代理权限,依然属于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行为人虽曾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但该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人如果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则属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