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集训班
高端定制,智学系统
课程详情无规划考生
报考门槛提升
准入条件缩紧
自控能力较差
听课
课程与PC端同步更新,充分利用零碎时间。做题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就练,瞬间提分。答疑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就练,瞬间提分。直播
老师面对面,有问答大收获多。药事管理法规知识点“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销售时,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批签发不合格的生物制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销毁记录应当同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实施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属于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形的,已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