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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六)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2.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网、棚)搭设(设置)计划。
4.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
6.拟进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
7.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的花名册。
对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应当着重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及时性,要在工程开工前编制。考虑到各项安全措施实施前要有一个充裕的准备时间,而且在施工过程中还会随着工程的变化等不断更新完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完成编制。二是要有针对性,不同的建设工程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也会不同,安全措施必须针对工程的特点、施工方法、场地环境、施工条件等具体情况以及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制定,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保证施工安全。三是真实有效性,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不得伪造、编造。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所报送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应当真实、有效,能够反映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准备情况、达到的条件和施工实施阶段的具体措施。必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后,应当尽快派员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