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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职业危害的范围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部于 2002年发布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简称《分类目录》)。8年多来,《分类目录》已经被广大职业卫生工作人员接受。
二、职业危害申报
(一)申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监督检查职责的调整,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负责有关职业危害的
申报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正在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也根据此职责的调整作相应的修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