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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矿产资源开采属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其中从事井工开采的矿山具有更大的危险性,
矿山事故频繁发生。尤其是地下开采面临来自地下水、火、瓦斯、顶板和粉尘等地质灾害的威胁,需要采用多种安全设施抵御地质灾害,监控矿井内的气体、温度、地压情况,预防和监控矿山事故。作为矿山开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设施是保障矿井建设和矿山开采安全的主要设施。为此,《矿山安全法》明确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可靠、科学、规范,是保证矿井生产安全系统能否保障安全的首要环节。《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现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下同)参加审查。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还对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矿山设计项目作出了规定:
1.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2.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3.供电系统。
4.提升、运输系统。
5.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6.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7.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