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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三)从业人员的资格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安全管理规定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取得生产许可。
(一)设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条件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2.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4.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