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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四)公众聚集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举行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五)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