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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①现场检查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②现场处理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③紧急处置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④查封扣押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①履行监管执法的行为准则,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于法律。不玩忽职守,不徇私情,不贪赃枉法。
②按照程序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持证执法,保守秘密;
③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④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