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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5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对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范围、内容和时限作出了如下规定:
1.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范围
(1)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2)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
(3)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事故。
调度快报事故范围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各行业领域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煤矿一般事故,较大以上涉险事故,事故性质暂时不清的较大及以上事故。
2.调度快报
(1)调度快报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地[省(区、市)、市(地)、县(市)、乡(镇)];
3)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和集体控股、民营和民营控股以及合资、外资等);
4)事故类型(按照各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类型报告);
5)生产规模和能力(设计、核定);
6)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有证件情况;
7)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等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
8)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