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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环球网校安全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责任的规定,同时要求各单位按规定配备和培训安全管理、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
一、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使用特种设备的活动中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包括法人代表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和管理人员。此款强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既赋予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法定指挥决策权,同时也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