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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对于多个产权人共有的特种设备,比如住宅电梯,它是“多业主共有财产”,所有权涉及众多业主,使用管理也涉及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各主体在电梯使用管理上相互推诿,安全管理责任无法有效落实。因此应当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由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一、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以上规定,产权共有人应当对所拥有的设备履行管理义务,并共同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