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课
课程与PC端同步更新,充分利用零碎时间。做题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就练,瞬间提分。答疑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就练,瞬间提分。直播
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要准确理解本条规定,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适用本条的主体,二是禁止的行为和承担的义务。
一、适用主体
本条的适用主体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禁止的行为和承担的义务。
(一)不得推荐或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按照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政府要转变职能,加强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尽量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特别是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破坏市场规律,造成不公平竞争。过去,有的国家机关和机构采取推荐产品等方式,帮助企业树立形象,有的采取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企业经营活动。这些做法,一是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保持中立的基本要求。二是造成企业不是靠质量、靠服务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而是依靠行政机关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保护来获得市场地位,对企业而言,是不公平、不公正的。三是通过推荐或监制监销产品,公共权力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即损害了公共权力的形象,滋生腐败,也使得公共权力难以得到正确行使。尤其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关系重大,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如果不能保持中立,不能尽心正确地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造成的危害更大,甚至会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为此,本法特别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不允许与生产单位建立某种经济利益的实体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