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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2.认定违法行为应当注意:
(1)本条款第一项规定违法行为的实质也是一种无证生产行为,但是因为违法主体客观上获得过生产许可,故而专门设立法律责任条款,比照无证生产的处罚等而下之,并设定了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前提。因此在认定违法行为时,特别是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行为时,要注意调查违法主体取得生产许可的详细情况。
(2)本条款第二项规定了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条件,即应当是明知的情况下,对存在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实施召回。明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生产的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心理状态。对于“知道”的证明主要依靠当事人的自认陈述,而“应当知道”实际上是执法部门根据掌握的证据进行的推断,这种推断主要基于当事人的从业经验、对原材料的进货查验情况、对生产流程的掌握情况等。另外,本条款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是违法主体同时具备“未立即停止生产”和“未实施召回”两个行为,缺一不可。
(三)责任形式
1.行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执法部门在实施“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时,应当注意处罚执行情况及后续监管措施的跟进,防止出现因责令停产单位继续生产而发生的履职风险。
2.刑事责任。参看第九十八条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