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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释义】本条是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违法从事充装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包括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并实施的,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的。
(二)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