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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