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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本条是新增的条款,198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时,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还在探索中。多年时间证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作为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的法律,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了这项制度。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按日计罚制度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实施按日计罚的根本目的不是罚款,而是督促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因此,按日计罚不能无限期计罚,实行按日计罚仍不能有效遏制违法排污行为的,对于其中超标超总量的排污行为,应属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应当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制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