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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以及报告安全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的规定。
(一)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检查和报告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真正达到这个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其中之一就是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发现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妥善处理。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虽然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重视发挥其作用,也有一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怠于履行职责,应付差事,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形同虚设。因此, 本条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所谓经常性检查,是指要把检查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不能想起来就检查,想不起来就不检查,或者平时不检查,领导过问了才检查,监管部门要求了才检查。检查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而不能流于形式。检查的事项要全面, 包括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确保没有空白和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