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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是其法定义务,本法第25条、第42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真正落实这些要求,一个重要保障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如果经费没有保障,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实际上就是一句空话。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是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予以保障。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出于减少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只愿在一些能直接产生经济回报的生产经营性事务上投入,而在诸如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等不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事务方面尽可能压缩开支,甚至根本不予考虑。有的虽然在规章制度中也有安排经费的相关规定,但只是装点门面,没有转化为实际行动。因此,本条在其他有关条文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安排相关经费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有助于从根本上保障这些规定的落实,增强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