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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惩罚和教育责任者本人, 促使有关人员提高责任心,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保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保障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就意味着,任何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 的精神,坚决克服因人施罚的思想,无论什么人, 只要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坚决予以追究,决不姑息迁就。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特殊情况下还可能包括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