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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三、法规既体现发达国家经验,又注重本国国情
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安全法规中,如前所述,在制定法规过程中吸取和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因而在法规框架和条款中都达到了较先进的水平。
如在国家监察体系的建立,机构及人员构成,监察员的权力、雇主、雇员的权力义务,安全通知,安全命令,安全代表制度,安全委员会的设立,以及建立安全与卫生学会,罚则,上诉,各种工作场所的安全标准,危险工种的划分,危险场所的特殊规定等法规具体条款上,都可看到工业发达国家同类法规的痕迹。
同时,结合本国或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许多 具体条款上又不是生搬硬套,而是注重结合实际,体现符合本国或本地区经济与科技发展水平。如在高科技、新技术的应用领域的安全规定上没有发达国家那样具体;罚则及有关法律程序十分严密,但具体罚金数额上比起美国、英国等国的标准要低许多;另外在注重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措施上(如中国台湾劳工安全法)要比一些发达国家制定的更为详尽,更体现激发工人参与和维护安全生产的积极性这一特点。
综上所述,在分析我们已掌握的部分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工业安全法规中,不难发现,虽然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制定的法规,但这些法规本身都没有“不发达”的特点,而是与发达国家所制定的法规框架基本一致,这本身体现了工业安全法规国际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趋势,及时吸取发达国家已有经验教训,在较高的起点上制定本国的安全法规,这已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