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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行政处罚办法》第四章对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责任者进行了界定,并对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违法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2.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3.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责任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